| 3000万农用车辆管理失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凸显 |
作者:肖运坤 来源:湘西州农机信息网
日期:2006-04-20 16: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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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自去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道路交通管理,确保安全和畅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年多来,由于法律执行的严重滞后,造成了农用运输车辆(现定义为低速汽车和三轮汽车)和上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管理的失控和局部失控,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威胁。安全隐患凸显,事故的多发,务必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并及时出台有效政策,扭转对农用车辆管理失控局面,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全面建设。 一、农用车辆管理失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凸显 过来,公安部门委托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管理农用运输车辆和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安全。农机监理部门认真履行委托的职责,切实强化对农用运输车辆、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和处置农用车等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问题、“黑车非驾”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农用车辆交通事故。农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事故起数、重伤、死亡、经济损失等几项指标逐年下降,极大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但随着去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取消了农机部门对农用运输车辆、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委托权。而公安交警部门对农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权又没有及时跟进,造成了对农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真空,并出现了严重的管理失控和局部失控,安全隐患已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据陕西省的一个调查:农用车辆(含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的持证率为32.8%,农用车辆的上户挂牌率为49.4%,车辆年检年审率为40%。这一比率在全国也大致相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的农用车辆约为3000万台,也就是说,全国有2000余万没有驾照的农民机手,驾驶着1500多万台无牌证的“黑车”(农用运输车辆),在全国的几百万公里坑坑洼洼的乡村道路上从事着运输作业。而每年不参加年检年审的车辆也有1800多万辆。在广大农村,农用车辆非法载客也有1800多万辆。在广大农村,农用车辆非法载客已是普遍现象,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试想想,这是多么巨大的管理漏洞!多么重大的安全隐患!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面临着多么巨大的威胁!已到了令人触目惊心,毛骨竦然的地步。去年发生在云南丘北的农机交通事故,已敲响了警钟。这起事故造成死亡27人,伤53人。也就是说在这辆车厢面积仅4.4平方米的农用车中乘坐的80人,无一幸免。农用车辆管理失控的局面,如果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扭转,这类群死群伤的农机交通事故势必愈演愈烈。 二、法律执行滞后和执行困难是造成农用车辆管理失控的主因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农机部门管理拖拉机的户籍、号牌和拖拉机驾照的发放审验等工作。也就是说,公安交警部门管理一切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原来委托农机部门管理的农用运输车辆(即低速汽车、三轮汽车)收回管理权限。农机部门只能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原由农机部门发放号牌的农用车辆,且只能进行静态管理,而无动态管理权限。即不能上路检查农用车辆(既使是拖拉机)的“黑车非驾”、违章载客问题,无权处理农机事故,更无扣押车辆、处罚违章司机的行政权力。法律如此规定,对于统一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多头执法和政出门多,是有效和必须的。但是法律实施一年多来,对于农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行上的脱节和滞后,出现了对农用车辆管理的真空和失控,却是我们没有预料到的。为什么会出现以上问题呢?对于公安交警部门来说,将农用运输车辆(即低速汽车和三轮汽车)重新划为自己管理之后,全国交警部门就将新增加1000多万车辆的管理幅度。同时新增加1000多万辆上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交通安全管理和几百万公里的乡村道路的安全管理,其管理对象和管理难度成倍增加。更随着国家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推行,交警部门管理农用车辆后,管理责任和管理风险也必将成倍增加。而交警部门因警力、装备等执法力量有限,造成他们不愿意管,也无力管好农用车辆。对于农机部门来说,他们虽有一支素质较高、力量较强的农机安全管理队伍,组建二十多年来,他们也积累了丰富的农机安全监理经验。同时他们也具备较为充足的站房、监理车辆、检测设备、机手培训学校等农机安全管理装备和有效的农机监理机制。但是法律取消了他们管理农用运输车辆和上路实施农用车安全管理的职权。他们有能力管,也愿意管理农用车辆,但无权管。法律执行的滞后,就是造成当前农用运输车辆管理真空和失控的根本原因。目前这种真空和失控的态势,在全国各地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仍在发展,这一问题没得到高度重视,中央政府也没有出台统一有效的管理办法。可以想见,后果必将是严重和可怕的。 三、组建农机公安、强化源头控制,实现标本兼治 对农用车辆的管理真空和失控放任自流,显然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造成这一态势的主因又是法律执行滞后,对于农用车辆交警部门有权管,但无力管;农机部门有力管,但无权管。如何整合配置部门资源,强化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应及时组建农机公安,强化源头控制,实现标本兼治。尽快成立农机公安队伍,将农用车、变型拖拉机,从乡村道路的安全管理相对独立出来,做到管理权、责的统一,从而达到治标的目的。具体运作上在县级依托原农机监理站的人员、站所、装备,尽快组建农机交警中队。农机中队在业务上接受县交警大队的指导,人员编制上仍受农机部门管理,实行双重领导。在省市分别组建农机交警支队、大队。这样,对一切农用运输车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对一切乡村道路,对一切农机手实现了人、车、路三位一体的有效管理,从而加大对农用车辆违章违法的治理和打击力度。而公安交警部门也就能集中精力加强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交通,以及大中型客运、货运车辆,其他汽车的有效管理。组建农机公安队伍,实现农机交通管理的法制化,就能有效治理农用车辆管理真空和失控的现象,消除农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可借鉴安徽省、广西自治区的成功经验,省级人民政府明确变型拖拉机仍由农机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在治本上,主要是加强对农用车辆安全的源头控制,建立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对农用车辆的属地户籍管理、违章管理;加大对农民机手的法规和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农机安全乡镇、安全村、安全户的创建活动。同时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和农民机手的安全意识,从源头上,从根本上确保乡村道路交通安全。 | | 责任编辑:农机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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