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西州农机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
日期:2006-05-15 09: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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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事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许可对象:拟申请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布)。 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由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85号公告进行公布)第二十二条。 许可条件:(一)要有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如专业工具和设备、专业仪器仪表、相应的试验场地等; (三)有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持有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四)有健全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制度; (五)应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经营者申请报告; 2、经营者具备农业机械维修技术能力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3、维修设备清单;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5、农机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州农机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43-822860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农机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5、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州农机局管理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足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州农机局管理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州农机局管理科初审人员和州农机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交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0743-8713819)
| | 责任编辑:农机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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