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问题的通知 |
来源:湖南省农机局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日期:2007-07-02 0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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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协商,现就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职能移交范围 (一)车辆和驾驶人移交范围。公安交警部门向农机部门移交所管理的拖拉机车辆档案和所有只签注拖拉机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档案。 农机部门向公安交警部门移交所管理的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车辆档案和只签注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代号的驾驶证档案。 鉴于目前国家未制定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变型拖拉机车辆档案暂不进行移交。 (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职能和交通事故处理职能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 二、管理职能移交时间安排 (一) 自2007年7月1日起,农机部门不再受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登记业务及其驾驶证核发业务;公安交警部门不再受理拖拉机登记业务。 (二)2007年7月31日前,农机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移交范围和档案要求,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及其驾驶证档案(2007年6月30日之前已经受理申请但还未考试、发证的J、L准驾车型驾驶证,农机部门在7月15前登记造册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并在7月31日之前完成考试、发证。)进行清理和完善,并登记造册,移交造册表给同级公安交警部门(造册表见附表一、二、三、四)。公安交警部门在上述时间段内完成所管理的拖拉机及其驾驶证档案的清理工作。 (三)8月30日前,由各市(州)、县移交工作联合工作组负责监交,完成档案移交工作。移交时应填写档案移交表(档案资料齐全的和欠缺资料的要分别填写),由移交人、监交人签名,档案移交完毕后,移交单位双方应认真验收确认,保证移交无误。 (四)自2007年8月1日起,农机部门不再受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交通事故。上述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统一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理。在此之前,农机部门已受理但未结案的交通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应尽快处理结案。 三、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具体要求 (一)移交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市(州)、县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部门相互移交。 (二)需移交的车辆档案和驾驶证档案要求 需移交的车辆档案应存有机动车(农业机械)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购置发票和车主身份证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2006年 4月1 日后上户的)和办理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还应有车辆购置税缴纳凭证副证和保险凭证;需移交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应存有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检查证明、驾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考试成绩表。每份档案均需附有档案资料清单(见附件一)。 如因历史原因致使档案资料不全的,应由移出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并存档。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档案不办理移交手续,由现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报废。年龄已达到70周岁的或因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等达到驾驶证注销条件的,不办理移交,由现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三)农机部门原办理的三、四轮农用运输车牌证在移交后继续有效,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强制更换。农机部门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管理的三、四轮农用运输车驾驶证,按照准驾车型对应关系补建电子档案,并更换为2004版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部门对移交的驾驶证不再要求驾驶人重新考试。 (四)移交车辆的牌证问题。农机部门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管理的三、四轮农用运输车,因号牌种类与机动车登记系统不符,暂无法补录电子档案,这部分车辆在以后的定期检验中,由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所手工填写检验合格标志,并在行驶证上加盖检验合格条章。对因办理转移、变更、补发牌证业务需要或是车主申请换发牌证的,更换“九二”式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机动车号牌和2004版机动车行驶证,补发登记证书,同时通过“档案补建”方式建立电子档案。对公安交警部门移交的拖拉机,原牌证继续有效,在下一步全省统一换发拖拉机牌证时一并换发。 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部门在办理所移交车辆相关业务时,应对车辆有无盗抢、非法拼(改)装等情况进行认定,发现有盗抢嫌疑的应交公安刑侦部门处理;非法拼(改)装的车辆应强制予以报废。 (五)驾驶证有关问题。对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的只签注大型拖拉机(G)、小型拖拉机(H)、手扶拖拉机(K)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以及农机部门办理的只签注四轮农用运输车(J)、三轮农用运输车(L)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应将驾驶证档案相互移交,公安交警、农机部门免考换发对应新的准驾车型代号的驾驶证。公安交警部门管理的G证驾驶人可自愿换发低速载货汽车(C3)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该类档案移交复印件,原始档案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留存。 公安交警部门除签注G、H、K准驾车型外,还签注其他准驾车型的驾驶证,驾驶人需要继续驾驶大型、小型拖拉机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从“驾驶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驾驶人信息表”,加盖车管所业务印章后,交给对应的农机部门。农机部门依据“驾驶人信息表”、驾驶证、身份证,免考换发对应的拖拉机驾驶证,并留“驾驶人信息表”、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建立档案。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上述驾驶证补、换证等业务时,取消G、H、K准驾车型,保留其他准驾车型,但可依据驾驶人需要保留其由G转换为C3的准驾车型驾驶证。其原始档案在公安交警部门留存。 公安交警部门2004年5月1日前核发的大型客车(A)、大型货车(B)、小型汽车(C)、四轮农用运输车(J)准驾车型驾驶证或已换领了新版上述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及农机部门移交过来的J证驾驶员,需要继续驾驶大型、小型拖拉机的,可凭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加盖车管所业务印章的“驾驶人信息表”、驾驶证、身份证,在2008年6月30日前到农机部门办理拖拉机类驾驶证,农机部门留存“驾驶人信息表”及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建立档案。 农机部门原核发的含有J、L准驾车型的驾驶证,驾驶人需要保留准驾相应类别拖拉机的,档案保留农机部门,农机部门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换发驾驶证,并取消J、L准驾记录。驾驶人需要继续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由农机部门复印“驾驶证档案”,加盖农机部门业务印章后,交给对应的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驾驶证档案”、驾驶证、身份证等复印件免考换发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留“驾驶证档案”、驾驶证、身份证等复印件建立档案。 (六)健全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的管理制度。移交工作完成后,农机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交警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交警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做出暂扣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及时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农机部门。农机部门对公安交警部门抄告的拖拉机驾驶人违法记分情况要及时登录在湖南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方便拖拉机驾驶人查询。 (七)申请更换或因牌证遗失、证件有效期满需要补、换牌证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5]12号)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搭车收费”、乱收费,坚决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 (八)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部门都不得在移交档案期间突击办理要移交车辆牌证及驾驶证。上述情况一经发现,除注销牌证及驾驶证外,要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九)本通知下发后,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尽快将有关管理职能移交的文件精神及牌证办理相关事项通过公告、公示、广播、电视、信件等多种方式传达给广大群众。农机监理机构要给原管理的每位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主和驾驶人发放一封告知信,通知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移交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统一部署,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市(州)、县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部门要成立移交工作联合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管理职能移交工作。9月下旬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省农机局将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全省移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移交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联系。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 | | 责任编辑:农机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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