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狠抓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严格来讲,在贯彻落实“规定”方面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主体错位、责任分解宽泛、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要把“规定”真正抓好抓深入,还必须在五个方面强化。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规定”虽然下发至今,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有不正确的看法,最具代表性的错误思想有两种:一种认为抓 “规定”落实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不是本单位领导班子份内之事;另一种认为落实“规定”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不外乎是走过场应付上级罢了!对此,上级领导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要站在“从严治党”的政治高度深化认识,要把责任制的落实当作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一件政治大事来抓。要组织中心组学习讨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抓好“规定”落实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落实“规定”做得好的先进典型,曝光“规定”不落实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反面典型;并要利用党校这一阵地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对“规定”的学习,使责任制深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心中。
二是强化履责意识。在落实“规定”过程中,有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职责方面存在履责意识不强的问题。主要表现有四:一是领导班子包括一把手对“规定”的各项职责内容不甚了解;二是对责任制的责任主体认识模糊,认为责任主体是纪检监察组织;三是领导班子成员中从正职到副职“一岗双责”意识普遍不强,而其他副职有很多则几乎没有考虑到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依赖一把手抓的思想很重;四是履行“规定”欠主动,往往是上面擂一下才动一下。因此,必须采取各种过硬措施,强化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一要弄清落实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党政组织及其班子成员,各级党政一把手是所在地方、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是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绝对不能把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这件大事看成是与已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事,也不能把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一把手甩给纪检监察组织去抓而了事。二要把“规定”的落实纳入考核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一把手“三个文明建设”政绩的重要指标,上级主要领导应加强对下级的检查督促;三要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使用或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四要层层签订责任状,一把手向他的上级领导签责任状,其他副职向一把签责任状。通过上级措施,使一把手和其他副职都树立起“一岗双责”意识。
三是强化责任分解。中央的这些规定是带有指导性和原则性的,因此在落实责任制的过程中,各地特别是各单位不能照转、照搬,应当按照中央的要求,再结合各地、各单位的实际加以具体化、细化,把“规定”的各项任务分解渗透到各单位的业务工作中去,使党风廉政建设与单位内部业务工作的规范运作与科学管理紧密结合,使党风廉政与从业务工作各环境上预防腐败相结合,这样才能使“规定”的具体任务落到实处,避免为落实责任制而落实责任制的形式主义。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力度的大小决定了“规定”落实的好坏。目前,在责任追究上普通存在“松”、“软”的问题。具体表现在采取诫勉谈话提醒形式的多,而采取组织、纪律、法规处罚措施的少。据此,要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明确责任追究的性质、适用范围、追究主体、程序以及处罚量级标准等。当前要重点落实好中纪委有关精神。一定要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把工作推向前进,决不能让腐败行为有“宽松的环境”,决不能让腐败分子为所欲为、逍遥法外。同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追究谁的责任应当追究谁的责任,该追究什么责任应追究什么责任。凡是责任追究案件,都要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以充分发挥其反面警示教育作用。
五是强化自律防范。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强国之路,反腐倡廉是顺利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保证。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在抓“规定”的落实过程中,必须“常想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居牢狱之苦”,并自觉培植“不愿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约束能力。此外,在廉洁自律方面做出表率,必须在党纪条规方面严于律己,率先垂范,要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领一级干。 |